每个孩子是父母的掌心宝,但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盐湖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一、案情介绍
学生小王是某中学初三的学生,在学校运动时不慎跌倒,导致左腕部肘部着地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意外发生后,因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小王的父母将学校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学校承担。
二、以案说法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其在校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小王运动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故应当对小王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小王的父母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同意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小王医疗费等费用十余万元。
三、法官提醒
虽然案件经法院调解划上了句号,但损害结果无法挽回,也给孩子的学习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减少、避免类似意外发生,学校应当积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中对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生家长也应该承担起作为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引导孩子树立危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学校、社会形成合力,共同云顶集团官网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