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支持学校课后服务”,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发布,进一步整合文化和旅游资源、文物资源,利用学生课后服务时间、节假日和寒暑假,面向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通知》明确,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遴选校外艺术培训机构,形成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名单,按照公益性原则,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用。
《通知》指出,要积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剧场、红色旅游景区等打造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优先保证青少年校外实践需要。例如,公共图书馆优化少儿文献馆藏,少儿阅览室开辟“四史”教育、传统文化专架,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阅读推广活动;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剧场等面向青少年策划组织书法、国画、戏曲、民乐、非遗等传统文化展览展示和公益演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红色旅游景区等设计研学旅行精品线路。
同时,鼓励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为青少年就近参加文化活动提供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便利。具备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设置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和固定服务时段,组织适合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公共文化机构在保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的基础上,可适当引入具备资质的艺术院校、文艺社团、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服务内容、时间、收费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在精神文化产品供给上,鼓励文化文物单位、艺术院校、旅游院校等面向青少年开发设计寓教于乐的文创产品,推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品课程。
《通知》提到,将从文化进校园、学校课后服务、红色旅游资源三个层面推动优质服务进校园。
在文化进校园系列服务中,计划结合中小学课程教材和地方特色,遴选推荐一批适合进校园、进教材的戏曲曲目、非遗项目和艺术培训项目等。
在支持学校课后服务的角度上,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一批思想品质过硬、热爱教育事业的优秀文化工作者,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由义务教育学校根据需要自主选聘为文化辅导员。
文化辅导员要积极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开设文化艺术类活动课程,指导学生文化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活动,切实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对到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文化辅导员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纳入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遴选校外艺术培训机构,形成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名单,按照公益性原则,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课后服务代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
同时,结合青少年特点,遴选适合进入校园的红色旅游资源,推动红色教育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
《通知》提到,要搭建“文教合作”平台。鼓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共文化机构、文艺院团、艺术院校、红色旅游景区等通过签订文教共建协议、举办文教互动活动、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等方式,定期组织学生到公共文化机构、剧场、红色旅游景区参观学习。
建立青少年活动效果评估、服务满意度评价等跟踪反馈机制,促进文化和旅游资源、文物资源的生产供给与学校的教育需求相匹配。联合开展师资培养培训,加强专业人员交流合作,建立文化和旅游系统、文物系统与教育系统协同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工作长效机制。并形成优秀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在具体组织分工上,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利用文化和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等级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体系。要加强经费、人员、物资等方面保障,支持面向青少年开展活动的课程研发设计、活动组织实施、人员培训、空间及设施设备提升改造等。
此外,《通知》强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面向青少年开展的文化活动、培训辅导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把关,坚持正确导向,确保活动教育性和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