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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调整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12岁
来源:云顶集团官网  发布时间:2020-07-31

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近年来多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中,引起了社会关注。如湖南13岁罗姓男孩锤杀父母案、12岁男孩弑母案等。在四川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大代表、省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文忠认为,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是否该追究刑责,实质是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应否下调及下调多少的问题。他认为应当下调至12周岁。

观点

目前刑法规定不符合当代国内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提前的现状

曾文忠谈到,按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最低为14周岁。

“这个下限最早见于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规定,至今未作过调整。按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规则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他解读,从1979年至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年龄及特点早已今非昔比,当代国内的未成年人生长于物质丰盛及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心智及身体成熟早,2017年颁发的《民法总则》因此才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显然滞后于民事法律的调整,不符合国内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实际情况,应当做出适当下调。

他认为,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已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2006年我国通过修订1986年《义务教育法》将未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年龄7周岁提早到6周岁。适龄儿童经过六年的小学教育,大多已年满12周岁,已接受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各形式的教育及影响,对不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等基本的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及侵害行为后果等应已充分认知,具备辩认、控制自己恶性行为的能力。

同时,以12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符合国际公约规定并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2007年《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当前国际上,土耳其、荷兰的刑责年龄下限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建议

调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至12周岁

基于前述分析,曾文忠建议将国内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到12周岁,即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恶性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基于不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不同,引入国外刑事责任年龄推定制度。责任年龄推定制度,是指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虽未达到刑责年龄下限,但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恶性犯罪行为时已充分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而故意为之,如有预谋地实施犯罪、作案后反侦查等,应当视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该制度是一些国家针对特殊的司法个案,而总结制定的弹性年龄制度。如德国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14周岁,但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其道德和精神发育已经成熟,应负刑事责任。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7至14岁为推定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如果控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引入推定制度,有利于填补极端个案暴露的司法空白。”曾文忠表示,如前述13岁男孩杀害女孩案。蔡某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从其多次在小区内跟踪、骚扰女性业主,以及蓄意将女孩骗至家中实施侵害、事后抛尸、班集群中声明自己虚岁14等情节,足以判断蔡某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后果有辩识和控制能力,如能基于推定制度追究蔡某刑责,既能使法律适用更弹性、合理,也更能彰显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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